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世紀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卞億屏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葉幸真 律師被告 陳麗琦
陳𡦓泰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劉怡孜 律師 楊雅雯 律師被告同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吳芬釵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佩蓉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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