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7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
室債務人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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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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