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施仁傑
林展誼
被 告 何光輝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0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逾期在二個
月內加計新台幣肆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加計新台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