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34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劉家卉
       彭怡瑄
被   告  陳宥勝 原名: 陳緯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第一
個月以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逾期在第二個月以內加計新臺幣肆
佰元,逾期超過(含)三個月每月加計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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