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許錦雲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9,5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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