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鄭卜元 代理人 蔡亞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3月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珈慧┌──────────────────────────────────────┐│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鄭卜元│土地銀行民│103年9月20日│180,025元│DS0000000│││││雄分行│││││││││││││├──┼──────┼─────┼───────┼─────┼─────┼──┤│002│通騏開發有限│新光銀行北│103年10月6日│250,000元│RA0000000││││公司│嘉義簡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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