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以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即據以再審之法條依據)。
二、訴訟代理人甲○○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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