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22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96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二
千九百八十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一千九百九十五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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