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阮慶文 律師相對人乙○○
邱昭順 即金山實業社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邱昭順即金山實業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花蓮縣玉里鎮低收入戶證明書、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乙紙,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2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9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