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314號聲請人 劉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00號,中華民國〈下同〉102年11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04年9月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後,聲請人又對於本院上述104年9月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被訴傷害案件,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經本院為第二審裁定後,即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茲聲請人竟對於本院104年9月1日所為104年度聲再字第314號裁定,提起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芳宜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