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奕呈(原名范綱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奕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奕呈前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61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031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3年7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