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德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德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德黎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㈤字第25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766號判決確定。於103年3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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