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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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 曹輝雄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被告 曹永桐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原告提出廣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叁拾貳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叁佰零肆元,又依同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抵原告於本院104年度士調字第170號調解事件所繳納之伍仟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拾貳萬肆仟叁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