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6547號債權人 陳裕洋 債務人 鍾永樑 債務人 林太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永樑、林太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是否列林太乙為「債務人」。
二、鍾永樑、林太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