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15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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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41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訴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美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300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審竹簡字第1114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周美榮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應依附表四所示之內容履行。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周美榮於民國95年5月間之某日,以其個人名義出面為會首,邀約如附表一所示 官素蘭 等同任職在新竹元培科技大學之同事,參加其招攬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民間互助會,採外標方式標會(即已得標之死會者每期繳納金額為定標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萬元加得標利息即得標者得標該期之得標金額,未曾得標之活會者每期繳納定標金額即1萬元,換言之,得標者可以拿到之金額為死會者上開繳納金額加活會者及會首所繳納之定標金額),詎周美榮因故需資金周轉,雖明知活會會員 林國 斌、 林文傑 (以 林金足 名義參加之會)、 陳靜慧 及 葉錦霞 ,並未標取會款,亦未同意其借標,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附表一編號⒈至⒋)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一編號⒈)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⒋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方式向會員詐騙,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應繳會款,周美榮因而詐得共計至少約820,000元金額之會款,嗣至會期尚有1期未至,周美榮無法繳納會錢而停會,始查知上情。
(二)周美榮於95年12月前之某日,以其個人名義出面為會首,邀約如附表二所示葉 清華 等同任職在新竹元培科技大學之同事參加其招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民間互助會,且未得 文懋麟 及 陳蘭鳳 之同意,以渠等名義加入該互助會,採外標方式標會,詎周美榮因故需資金周轉,雖明知活會會員林文傑(2會,其中1會係以林金足為名參加)、 謝美霜 、陳靜慧(2會)、葉錦霞、 張靜嫻 、 張意珠 、 傅淑媛 、 俞勝正 及 莊奇容 等共計11會並未標取會款,亦未同意其借標,另明知 陳鳳蘭 及文懋麟並未同意借用渠等名義參加此合會,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⒈至⒔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⒈至⒔所示之方式向會員詐騙,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應繳會款,周美榮因而詐得共計至少約2,510,000元金額之會款,嗣至會期尚有4期未至,周美榮無法繳納會錢而停會,始查知上情。
(三)周美榮於96年3月前之某日,以其個人名義出面為會首,邀約如附表三所示官素蘭等同任職在新竹元培科技大學之同事參加其招攬之如附表三所示之民間互助會,且未得陳蘭鳳之同意,以其名義加入該互助會,採外標方式標會,詎周美榮因故需資金周轉,雖明知活會會員謝美霜、 巫俊明 、 林慧咨 、 倪芳芳 、林文傑、官素蘭、林國斌、姚寶蓮、莊奇容、張靜嫻及葉清華,共計11會並未標取會款,亦未同意其借標,亦明知陳鳳蘭並未同意借用其名義參加此合會,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附表三編號⒈至⒓)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三編號⒌)之犯意,於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⒓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⒓所示之方式向會員詐騙,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應繳會款,周美榮因而詐得共計至少約2,280,000元金額之會款,嗣至會期尚有6期未至,周美榮無法繳納會錢而停會,始查知上情。
(四)嗣因葉錦霞、莊奇容、 溫小娟 等人於97年7、8月間,屢次欲得標,周美榮皆以他人已得標或以更高金額得標等語勸退或搪塞,使葉錦霞等都無法得標,而經與其他會員談論始發現周美榮告知之得標人士並不相同,察覺有異,且於97年9月間無法拿到會錢,向周美榮質問,周美榮始向其坦承上開冒用他人名義競標之情。
三、案經陳靜慧、莊奇容、溫小娟、 彭雅惠 、謝美霜、 侯靜芳 、葉清華、林國斌、林慧咨、 葉璟萱 、葉錦霞、 彭秋蓉 、俞勝正、巫俊明、林文傑、倪芳芳、張意珠及 劉明煌 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五、附記事項:
(一)按民間合會已標得會款者,不問嗣後何人得標,至完會止均有按期向會首交付會款之義務,會首冒標會款時,除對於活會會員有冒標施詐(即佯稱某人得標),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被冒標之人得標而交付會款,成立詐欺取財罪外,對於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因按時繳付會款本為其標取會款後之義務,並無施詐或使其陷於錯誤可言,自無成立詐欺罪之餘地,是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對於嗣後會首之冒標會款,不能認係詐欺之被害人(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138號判決要旨參照),故本件詐欺罪之被害人,應僅限於各該會期被告周美榮冒標時仍屬活會之會員,是經本院審理結果,被告周美榮所詐得金額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總計為至少5,610,000元,附此敘明。
(二)查被告周美榮如附表二編號⒈至⒋所示之犯行皆係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是認被告周美榮上述4次詐欺取財之犯行應予減刑,爰分別依法均減輕其刑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三)查被告周美榮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念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且其犯後業與告訴人陳靜慧、莊奇容、溫小娟、彭雅惠、謝美霜、侯靜芳、葉清華、林國斌、林慧咨、葉璟萱、葉錦霞、彭秋蓉、俞勝正、巫俊明、林文傑、倪芳芳、張意珠及劉明煌等達成和解,和解條件如附表四所示(和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58至161頁),顯見被告周美榮犯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悔悟,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5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將雙方之和解條件列為緩刑之條件,命被告周美榮應依前開和解條件支付,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作為被害人陳靜慧等損害之賠償,以啟被告周美榮之自新,並保障被害人陳靜慧等之受償權利。而上開支付損害賠償之諭知,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被告周美榮於本案緩刑期間倘未如期支付,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至被告周美榮所偽造之附表一編號⒈「林國斌」署押之標單1張及偽造之附表三編號⒌「林文傑」之署押之標單1張,均未據扣案,參酌一般民間互助會之習慣,於歷次開標完後即當場撕毀丟棄標單,堪認該標單上偽造之「林國斌」、「林文傑」署押均已滅失無存,無依刑法第219條沒收之餘地,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1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合會基本資料:會期自95年6月1日起至97年9月1日,定於每月1日中午12時,在新竹市○○路○○○號新竹││元培科技大學放射科周美榮之教師研究室開標,每會新臺幣(下同)1萬元,底標700元,採外標方式標││會,會員有官素蘭、古秀玉、邱瓊徵、彭秋蓉、林文傑(2會)、林金足(林文傑以林金足之名義參加││)、 林禮文 (林文傑以林禮文之名義參加)、 吳月爾 、 陳秀貞 、 廖美華 (2會)、 林杏芳 、葉清華(2會││)、林國斌(2會)、劉明煌、葉錦霞、巫俊明、 林穎芝 、陳靜慧、 黃文濤 、葉璟萱、林慧咨及文懋麟││,連同會首周美榮,共計28人。│├──┬────┬───────────────────────┬──────┬──────┤│編號│主觀犯意│犯罪事實│至少詐騙金額│主文罪名及│││││(元)│宣告刑│├──┼────┼───────────────────────┼──────┼──────┤│⒈│ 周美榮基 │於96年12月1日(該會第7期),因有會員要參與競標│10,000(活會│周美榮犯行使│││於意圖為│,乃冒用林國斌之名義,在上揭周美榮教師研究室內│會員應繳金額│偽造私文書罪│││自己不法│,偽填「林國斌」之署押及競標利息於標單上,並持│)×(28-7+│,處有期徒刑│││所有及行│該偽造標單以行使而參與競標,經以800元之利息得│1)(於該期│伍月。│││使偽造私│標後,向其他活會會員訛稱係林國斌得標,向林國斌│事實上仍活會││││文書之犯│訛稱有其他人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均陷於│之會員數)=││││意│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之應繳│220,000│││││會款。足生損害於林國斌及周美榮以外其他參與該互││││││助會之活會會員。│││├──┼────┼───────────────────────┼──────┼──────┤│⒉│周美榮基│於97年2月1日(該會第9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研究室內,向會員訛稱係林文傑以底標700元得標,│)×(28-9+│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而向林文傑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2)(於該期││││意│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事實上仍活會│││││式計算之應繳會款。│之會員數)=││││││210,000││├──┼────┼───────────────────────┼──────┼──────┤│⒊│周美榮基│於97年4月1日(該會第11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研究室內,向會員訛稱係陳靜慧以底標700元得標,│)×(28-11│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而向陳靜慧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3)(於該││││意│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期事實上仍活│││││式計算之應繳會款。│會之會員數)││││││=200,000││├──┼────┼───────────────────────┼──────┼──────┤│⒋│周美榮基│於97年6月1日(該會第13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向會員訛稱係葉錦│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霞以底標700元得標,而向葉錦霞改稱係其他會員得│)×(28-13│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4)(於該││││意│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之應繳會款。│期事實上仍活││││││會之會員數)││││││=190,000││├──┴────┴───────────────────────┴──────┴──────┤│備註:活會會員數之計算方式為:總會員數扣除至該會期數真正得標會員數(至該會期應得標會員數扣││除被冒標會員數),以下附表二、附表三計算方式同。│└─────────────────────────────────────────────┘附表二:
┌─────────────────────────────────────────────┐│合會基本資料:會期自95年12月1日起至97年12月1日,定於每月1日中午12時,在新竹市○○路○○○號新││竹元培科技大學放射科周美榮之教師研究室開標,每會1萬元,底標700元,採外標方式標會,會員有葉││清華、俞勝正、文懋麟(周美榮未經文懋麟同意以其名義參加)、傅淑媛、林文傑(2會)、林金足(││林文傑以林金足之名義參加)、彭雅惠、侯靜芳、劉明煌(2會)、林杏芳、莊奇容(2會)、 許昭興 、││倪芳芳、張意珠、葉錦霞、陳鳳蘭(周美榮未經陳鳳蘭同意以其名義參加)、張靜嫻、陳靜慧(2會)││、溫小娟及謝美霜,連同會首周美榮,共計25人。│├──┬────┬───────────────────────┬──────┬──────┤│編號│主觀犯意│犯罪事實│至少詐騙金額│主文罪名及宣│││││(元)│告刑│├──┼────┼───────────────────────┼──────┼──────┤│⒈│周美榮基│於96年1月1日(該會第2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向會員訛稱係人頭│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會員陳鳳蘭以底標700元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25-2-2│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1)(於該│減為有期徒刑│││意│計算之應繳會款。│期事實上仍活│叁月又拾伍日│││││會之會員數)│。│││││=220,000││├──┼────┼───────────────────────┼──────┼──────┤│⒉│周美榮基│於96年2月1日(該會第3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研究室內,向會員訛稱係林金足以底標700元得標,│)×(25-2-3│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而向林金足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2)(於該│減為有期徒刑│││意│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期事實上仍活│叁月又拾伍日││││式計算之應繳會款。│會之會員數)│。│││││=220,000││├──┼────┼───────────────────────┼──────┼──────┤│⒊│周美榮基│於96年3月1日(該會第4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研究室內,向會員訛稱係林文傑以底標700元得標,│)×(25-2-4│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而向林文傑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3)(於該│減為有期徒刑│││意│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期事實上仍活│叁月又拾伍日││││式計算之應繳會款。│會之會員數)│。│││││=220,000││├──┼────┼───────────────────────┼──────┼──────┤│⒋│周美榮基│於96年4月1日(該會第5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研究室內,向會│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員訛稱係謝美霜以底標700元得標,而向謝美霜改稱│)×(25-2-5│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均陷於錯│+4)(於該│減為有期徒刑│││意│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之應繳會│期事實上仍活│叁月又拾伍日││││款。│會之會員數)│。│││││=220,000││├──┼────┼───────────────────────┼──────┼──────┤│⒌│周美榮基│於96年6月1日(該會第7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向會員訛稱係人頭│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會員文懋麟以底標700元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25-2-7│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5)││││意│計算之應繳會款。│(於該期事實││││││上仍活會之會││││││員數)=││││││210,000││├──┼────┼───────────────────────┼──────┼──────┤│⒍│周美榮基│於96年7月1日(該會第8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研究室內,向會│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員訛稱係陳靜慧以底標700元得標,而向陳靜慧改稱│)×(25-2-8│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均陷於錯│+6)(於該││││意│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之應繳會│期事實上仍活│││││款。│會之會員數)││││││=210,000││├──┼────┼───────────────────────┼──────┼──────┤│⒎│周美榮基│於96年10月1日(該會第11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暇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研究室內,│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向會員訛稱係葉錦霞以底標700元得標,而向葉錦霞│)×(25-2-1│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均陷│1+7)(於該││││意│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之應│期事實上仍活│││││繳會款。│會之會員數)││││││=190,000││├──┼────┼───────────────────────┼──────┼──────┤│⒏│周美榮基│於96年11月1日(該會第12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暇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研究室內,│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向會員訛稱係陳靜慧以底標700元得標,而向陳靜慧│)×(25-2-1│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均陷│2+8)(於該││││意│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之應│期事實上仍活│││││繳會款。│會之會員數)││││││=190,000││├──┼────┼───────────────────────┼──────┼──────┤│⒐│周美榮基│於96年12月1日(該會第13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暇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研究室內,│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向會員訛稱係張靜嫻以底標700元得標,而向張靜嫻│)×(25-2-1│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媛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均│3+9)(於該││││意│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之│期事實上仍活│││││應繳會款。│會之會員數)││││││=190,000││├──┼────┼───────────────────────┼──────┼──────┤│⒑│周美榮基│於97年4月1日(該會第17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研究室內,向會│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員訛稱係張意珠以底標700元得標,而向張意珠改稱│)×(25-2-1│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均陷於錯│7+10(於該││││意│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之應繳會│期事實上仍活│││││款。│會之會員數)││││││=160,000││├──┼────┼───────────────────────┼──────┼──────┤│⒒│周美榮基│於97年5月1日(該會第18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研究室內,向會│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員訛稱係傅淑媛以底標700元得標,而向傅淑媛改稱│)×(25-2-1│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均陷於錯│8+11)(於││││意│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之應繳會│該期事實上仍│││││款。│活會之會員數││││││)=160,000││├──┼────┼───────────────────────┼──────┼──────┤│⒓│周美榮基│於97年6月1日(該會第19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研究室內,向會│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員訛稱係俞勝正以底標700元得標,而向俞勝正改稱│)×(25-19│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均陷於錯│+10)(於該││││意│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之應繳會│期事實上仍活│││││款。│會之會員數)││││││=160,000││├──┼────┼───────────────────────┼──────┼──────┤│⒔│周美榮基│於97年7月1日(該會第20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研究室內,向會│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員訛稱係莊奇容以底標700元得標,而向莊奇容改稱│)×(25-2-2│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均陷於錯│0+13)(於││││意│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之應繳會│該期事實上仍│││││款。│活會之會員數││││││)=160,000││├──┴────┴───────────────────────┴──────┴──────┤│備註:本會中有2會(陳鳳蘭、文懋麟)係周美榮未經他人同意以他人名義參加,故雖有25會,但實際││會員包含會首周美榮僅23人,該2人於計算活會人數時應扣除之。│└─────────────────────────────────────────────┘附表三┌─────────────────────────────────────────────┐│合會基本資料:會期自96年3月1日起至98年2月1日,定於每月1日中午12時,在新竹元培科技大學放射││科之教師研究室開標,每會新臺幣(下同)1萬元,底標700元,採外標方式標會,會員有官素蘭、林國││劉明煌(2會)、林文傑(2會)、林金足(林文傑以林金足之名義參加)、 林錫枝 (林文傑以林錫枝之││名義參加)、 駱凱俊 、葉清華、 范茗祺 (事後讓與周美榮,由周美榮以范茗祺之名義參加)、莊奇容、││張靜嫻、倪芳芳、林慧咨、姚寶蓮、葉璟萱、 王參豪 (葉璟萱以王參豪名義參加)、 王參祥 (葉璟萱以││王參祥名義參加)、陳鳳蘭(周美榮未經陳鳳蘭同意以其名義參加)、巫俊明、彭雅惠及謝美霜,連同││會首周美榮,共計24人。│├──┬────┬───────────────────────┬──────┬──────┤│編號│主觀犯意│犯罪事實│至少詐騙金額│主文罪名及│││││(元)│宣告刑│├──┼────┼───────────────────────┼──────┼──────┤│⒈│周美榮基│於96年5月1日(該會第3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研究室內,向會員訛稱係謝美霜以底標700元得標,│)×(24-2-3│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而向謝美霜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1)(於該││││意│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期事實上仍活│││││式計算之應繳會款。│會之會員數)││││││=200,000││││││││├──┼────┼───────────────────────┼──────┼──────┤│⒉│周美榮基│於96年6月1日(該會第4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研究室內,向會員訛稱係巫俊明以底標700元得標,│)×(24-2-4│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而向巫俊明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2)(於該││││意│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期事實上仍活│││││式計算之應繳會款。│會之會員數)││││││=200,000││││││││├──┼────┼───────────────────────┼──────┼──────┤│⒊│周美榮基│於96年7月1日(該會第5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研究室內,向會員訛稱係林慧咨以底標700元得標,│)×(24-2-5│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而向林慧咨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3)(於該││││意│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期事實上仍活│││││式計算之應繳會款。│會之會員數)││││││=200,000││││││││├──┼────┼───────────────────────┼──────┼──────┤│⒋│周美榮基│於96年8月1日(該會第6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研究室內,向會員訛稱係倪芳芳以底標700元得標,│)×(24-2-6│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而向倪芳芳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4)(於該││││意│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期事實上仍活│││││式計算之應繳會款。│會之會員數)││││││=200,000││├──┼────┼───────────────────────┼──────┼──────┤│⒌│周美榮基│於96年9月1日(該會第7期),因有會員要參與競標│10,000(活會│周美榮犯行使│││於意圖為│之名義,偽填「林文傑」之署押及競標利息於標單上│會員應繳金額│偽造私文書罪│││自己不法│,並持該偽造標單以行使而參與競標,經以750元之│)×(24-2-7│,處有期徒刑│││所有及行│利息得標後,向其他活會會員訛稱係林文傑得標,向│+5)(於該│伍月。│││使偽造私│林文傑訛稱有人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會員均陷│期事實上仍活││││文書之犯│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計算之應│會之會員數)││││意│繳會款,足以生損害於林文傑及周美榮以外其他參與│=200,000│││││該互助會之活會會員。│││├──┼────┼───────────────────────┼──────┼──────┤│⒍│周美榮基│於96年10月1日(該會第8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向會員訛稱係人頭│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會員陳鳳蘭以底標700元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之│)×(24-2-8│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式│+6)(於該││││意│計算之應繳會款。│期事實上仍活││││││會之會員數)││││││=200,000││├──┼────┼───────────────────────┼──────┼──────┤│⒎│周美榮基│於97年1月1日(該會第11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研究室內,向會員訛稱係官素蘭以底標700元得標,│)×(24-2-1│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而向官素蘭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1+7)(於該││││意│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期事實上仍活│││││式計算之應繳會款。│會之會員數)││││││=180,000││├──┼────┼───────────────────────┼──────┼──────┤│⒏│周美榮基│於97年2月1日(該會第12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研究室內,向會員訛稱係林國斌以底標700元得標,│)×(24-2-1│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而向林國斌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2+8)(於該││││意│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期事實上仍活│││││式計算之應繳會款。│會之會員數)││││││=180,000││├──┼────┼───────────────────────┼──────┼──────┤│⒐│周美榮基│於97年3月1日(該會第13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研究室內,向會員訛稱係姚寶蓮以底標700元得標,│)×(24-2-1│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而向姚寶蓮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3+9)(於該││││意│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期事實上仍活│││││式計算之應繳會款。│會之會員數)││││││=180,000││├──┼────┼───────────────────────┼──────┼──────┤│⒑│周美榮基│於97年4月1日(該會第14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研究室內,向會員訛稱係莊奇容以底標700元得標,│)×(24-2-1│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而向莊奇容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4+10)(於││││意│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該期事實上仍│││││式計算之應繳會款。│活會之會員數││││││)=180,000││├──┼────┼───────────────────────┼──────┼──────┤│⒒│周美榮基│於97年5月1日(該會第15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研究室內,向會員訛稱係張靜嫻以底標700元得標,│)×(24-2-1│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而向張靜嫻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5+11)(於││││意│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該期事實上仍│││││式計算之應繳會款。│活會之會員數││││││)=180,000││├──┼────┼───────────────────────┼──────┼──────┤│⒓│周美榮基│於97年6月1日(該會第16期),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10,000(活會│周美榮犯詐欺│││於意圖為│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在上揭周美榮教師│會員應繳金額│取財罪,處有│││自己不法│研究室內,向會員訛稱係葉清華以底標700元得標,│)×(24-2-1│期徒刑柒月。│││所有之犯│而向葉清華改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使參加該互助會│6+12)(於││││意│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各自以上開外標方│該期事實上仍│││││式計算之應繳會款。│活會之會員數││││││)=180,000││├──┴────┴───────────────────────┴──────┴──────┤│備註:本會中有1會(陳鳳蘭)係周美榮未經他人同意以他人名義參加,另1會(范茗祺)係周美榮以他││人之名義參加,故雖有24會,但實際會員包含會首周美榮僅22人,該2會於計算活會人數時應扣除之。│││└─────────────────────────────────────────────┘附表四┌──┬──────────────────────────────────┐│編號│被告周美榮應賠償被害人之內容│├──┼──────────────────────────────────┤│⒈│應給付陳靜慧柒拾肆萬壹仟伍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參拾柒萬柒仟柒佰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壹仟壹佰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叁仟捌│││佰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壹仟伍佰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⒉│應給付葉錦霞參拾伍萬伍仟柒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壹拾捌萬壹仟柒佰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伍佰伍拾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壹仟│││伍佰捌拾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 陸佰 肆拾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⒊│應給付林國斌貳拾捌萬參仟壹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肆佰伍拾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柒佰肆│││拾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伍佰貳拾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⒋│應給付原告林文傑壹佰捌拾柒萬參仟柒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玖拾參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參仟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陸仟壹佰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參仟陸佰貳拾伍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⒌│應給付彭秋蓉 陸拾肆萬 陸仟玖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貳拾捌萬壹仟零伍拾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玖佰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壹仟捌佰│││伍拾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玖佰伍拾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⒍│應給付葉清華肆拾參萬玖仟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貳拾│││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柒佰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壹仟陸佰柒│││拾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捌佰壹拾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⒎│應給付俞勝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壹拾貳萬參仟貳佰參拾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肆佰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柒佰│││伍拾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叁佰叁拾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⒏│應給付彭雅惠肆拾壹萬參仟陸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貳拾萬捌仟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陸佰伍拾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壹仟伍陸│││拾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柒佰捌拾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⒐│應給付侯靜芳貳拾參萬伍仟捌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肆佰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伍佰玖拾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叁佰貳拾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⒑│應給付莊奇容肆拾壹萬伍仟貳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 陸佰陸 拾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壹│││仟陸佰伍拾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 陸佰肆 拾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⒒│應給付溫小娟貳拾貳萬伍仟捌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壹拾壹萬肆仟壹佰伍拾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叁佰陸拾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捌佰貳拾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叁佰伍拾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⒓│應給付謝美霜肆拾參萬玖仟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貳│││拾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柒佰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壹仟│││陸佰柒拾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捌佰壹拾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⒔│應給付倪芳芳壹拾柒萬零伍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貳佰柒拾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陸佰│││肆拾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貳佰伍拾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⒕│應給付林慧咨貳拾萬參仟貳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壹拾萬肆仟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叁佰叁拾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柒佰貳拾貳│││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叁佰叁拾陸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⒖│應給付巫俊明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玖萬貳仟陸佰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叁佰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伍佰柒拾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貳佰陸拾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⒗│應給付葉璟萱陸萬柒仟壹佰元,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貳佰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陸佰貳│││拾伍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壹佰伍拾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⒘│應給付張意珠貳拾參萬伍仟捌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肆佰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壹仟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叁佰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⒙│應給付劉明煌肆拾陸萬貳仟捌佰元,除於100年8月10日前已清償部分外,餘│││款貳拾參萬陸仟貳佰元。餘款之給付方式為自100年8月28日起至122年9月│││28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柒佰伍拾元;自100年至121年,每年年終給付壹│││仟陸佰叁拾叁元;122年10月31日前給付柒佰柒拾肆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