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368號債權人彤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禾祚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經商工資料登記查詢及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所示,其債務人為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非禾祚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