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八元,應繳裁判費二萬五千三百五十四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萬四千三百五十四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