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奕堃 宜蘭縣○○鎮○○街○○○○號3樓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卿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蔡奕堃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56,696元,至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案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