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6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6號選任辯護人藍松喬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民國95年9月22日因腦中風至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神經內科就醫,嗣於同年10月19日經診斷為卵巢癌併發腦栓塞,施予手術及化學藥物治療。病患因腦栓塞致其行動不易且喜怒無常、特別愛哭嚎,除需藉助輪椅代步以防跌倒外,其思考及語言能力僅為一般常人的百分之十,故要求其到庭陳述將有其困難之處等情,有長庚紀念醫院96年
2月2日(九六)長庚院法字第0一一三號函1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甲○○既因上開疾病不能到庭,爰依上揭規定意旨,裁定停止本件刑事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