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044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韓惠尹 、 楊奕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發票人之姓名為韓惠「尹」或韓惠「伊」,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