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王秀峯
號被告 林文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秋月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