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46號上訴人即被告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對於民國103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3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併陳明上訴理由。
三、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萬8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非全部上訴,請依據上訴可獲得之利益核算裁判費並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