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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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袁曾秀英 上列原告袁曾秀英送達代收人 林雅晨 與被告 彭淇湘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巷○○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系爭新竹市○○段○○○○號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以及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