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80號債權人 陳家翎 上列債權人陳家翎因與債務人越勝建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家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請求債務人 黄振財 給付之系爭票款及利息之依據為何?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台端請求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即台端負擔,該聲明是否為誤植(即將債務人誤繕為債權人)?請具狀釋明之。
四、請提出債務人越勝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振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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