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7月13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921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4月1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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