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80號上訴人方財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俊揚張俊麗張陳麗卿 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80號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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