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2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6號1樓、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周益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周益東於民國92年2月27日,向聲請人申請圓夢卡,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圓夢卡申請書所載;查債務人前參加銀行公會95債務協商,自100年7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新臺幣7,360元整,及自民國100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未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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