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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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崇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崇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崇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蕭崇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7日10時許│99年10月28日12時許│99年11月7日10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毒│嘉義地檢100年度毒│嘉義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5號等│偵字第35號等│偵字第35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朴簡字第55│100年度朴簡字第55│100年度朴簡字第5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02月25日│100年02月25日│100年02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朴簡字第55│100年度朴簡字第55│100年度朴簡字第55││││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03月29日│100年03月29日│100年03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61號(編號1│字第1461號(編號1│字第1461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9│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9│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月)│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02日中午某│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6日中午│││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839號等│字第1839號等│偵字第20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1號│100年度訴字第61號│100年度訴字第196號││事實審├───┼─────────┼─────────┼─────────┤││判決│││││││100年02月25日│100年02月25日│100年05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1號│100年度訴字第61號│100年度訴字第196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04月25日│100年04月25日│100年06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否│├────────┼─────────┼─────────┼─────────┤│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825號(編號4│字第1825號(編號4│字第2329號│││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