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訴訟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邱惠君 被告 丁思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8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鈴香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