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67號原告 王沛晴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對被告 許瑞倫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6,5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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