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 桂碧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依屏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