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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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71號原告 游語宸 即 游惠瑛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永衡 、 洪睿陽 間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