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告 林淑利 被告 林立仁
陳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79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692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紀俊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