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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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寄羈於臺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葉月雲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8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