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老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二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老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老得因犯竊盜、詐欺等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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