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受刑人甲○○前因犯著作權法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宣告緩刑三年,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九十三年和判字第三九一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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