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37號原告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何松餘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秀元 、 林晋榮 、 林晋宏 、 林晋源 、 李秀蓮 、 林彥仁 、 林崇仁 、 林詩涵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267元,應
繳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5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