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35號上訴人乙○○上訴人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之1被上訴人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9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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