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乙○○
甲○○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黃宏綱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玉聰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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