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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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順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順(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伃倩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處有期│107年2月9日│本院107│107年7月12日│本院107│107年8月7日││││第一│徒刑捌││年度審訴││年度審訴│││││級毒│月││字第727││字第727│││││品│││號││號│││├─┼──┼───┼──────┼────┼──────┼────┼──────┼─────┤│2│施用│處有期│107年6月13日│本院107│108年1月15日│本院107│108年1月15日││││第一│徒刑捌│17時10分許為│年度審訴││年度審訴│││││級毒│月│警採尿時往前│字第1293││字第1293│││││品││回溯96小時內│號││號│││││││之某時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