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166號聲請人 陳素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賀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景賀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王偉澧 已死亡,請查報該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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