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911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11月10日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7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
扣案 之愷 他命壹包(驗餘重零點壹柒公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0月14日晚間10時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中壢市凱悅KTV包廂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1次。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10月14日晚間10時5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路與文中北路口盤檢查獲,並製有同意搜索證明書、搜
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4張。
(三)扣案之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0.18公克,因鑑驗使用0.01
公克,驗餘重0.17公克),經初步鑑驗結果 呈愷 他命反應
,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3日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1份,檢驗項目Ketamine藥結果判定為陽性。
(四)以被移送人於98年10月14日經警採集其尿液(編號:E-
981294號)為檢體之初步鑑驗結果呈愷他命反應,復有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1份,檢驗項目Ketamine類結果判定為陽性。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又上開扣案之愷他
命1包係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