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6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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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6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台昌營造有限公司
1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台昌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09日,邀同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具借新台幣參百柒拾萬元整,約定民國97年12月09日到期,分期每期一個月按月付息,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按中央銀行出版之金融統計月報公布之最近一個月31天至90天期商業本票次級市埸利率1.34%加4.29%計為年息5.63%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6.33%),如有一期遲延給付或給付不足額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自到期日起除按上開利率付息外,並應依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述事實有債務人所具借據可證。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7年08月09日起即未予清償屢經洽催概不置理,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