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6年7月12日上午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沿臺中縣○○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西濱公路及田尾路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且隨即採取必要之緊急措施;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駕駛上開小客車穿越上開路口,不慎撞上由告訴人甲○○○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致告訴人甲○○○人車倒地,並受有摘除脾臟及左腎臟等對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致重傷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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