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蔡立成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蔡立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蔡立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蔡立成失蹤前原設籍臺北市○○區○○○路○○○號2樓,於民國98年6月9日因已無居住事實,戶籍地址由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為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即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因戶籍多年未異動,且無其他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死亡宣告,又該失蹤人已於98年6月10日因行方不明被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之規定,聲請對該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蔡立成自98年6月10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業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無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之資料、入出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資料、殯葬查詢資料、退除役官兵資料、失蹤人口資料,並有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106年2月22日北市大戶登字第10630171500號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稅務電子匣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查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06年2月14日移署資字第1060020555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6年2月15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63017670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6年2月15日新北殯館字第1063681103號函、國民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2月14日輔統字第1060011949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6年2月17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10630733500號函可證。經核聲請人之主張與上開所查資料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