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判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判字第113號聲請人信基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袁培杰 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
楊元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5年度上聲議字第904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狀。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1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第2編第1章第3節之規定;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信基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委任律師具狀聲請交付審判,有卷存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及刑事委任狀各1份可稽,上開交付審判聲請狀雖經委任律師提出,惟並未附具理由,僅泛論理由容閱卷後補呈等語,依上開說明,自有命其補正理由之必要,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