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被告乙○○
丁○○戊○○己○○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王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