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以上上訴人與志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因97年訴字第10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90,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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