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複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丙○○
甲○○○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配偶 楊桂香 、次子 鄭傳恩 及長子暨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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