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核字第3號聲請人宜蘭縣冬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聲請人即最大債權人宜蘭縣冬山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408元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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